一、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及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第3條,獎勵對象如下:
(一) 義務進用機關(構):為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4條、第5條及第12條規定應進用原住民族之單位,應符合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第4條獎勵基準,及第5條進用原住民族人數之計算基準,始得獎勵,並由原住民委員會主動篩選主動通知獲獎,免予申請。
(二) 非義務進用機關(構):為未具進用原住民族義務,進用原住民族人數須達國內員工總人數1%,並符合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第4條獎勵基準,及第5條進用原住民族人數之計算基準,始得獎勵,須以書面方式向原住民委員會提出申請。
二、申請方式:非義務進用機關(構)自即日起至113年4月30日止(郵戳為憑)檢附相關文件郵寄至原住民委員會。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函轉「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 為協助廠商因應美國關稅政策及國際情勢變動,本署運用韌性預算,擬具「開拓海外多元市場」方案,協助廠商洽邀買主來臺洽談及採購。 本案申請期間自即日起至116年9月15日或經費用罄之日止,有關中小企業申請資格、受邀買主資格及申請方式等,詳如申請須知。 本案專案網站:https://buyerdirect.taitra.org.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