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嘉義市政府為加強租稅宣導及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以減少租稅負擔,如符合土地稅法第18條規定,

請於當年地價稅開徵40日(即9月22日)前,向該局提出申請按工業用地千分之十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請轉知所屬,請查照。

說明:依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10年7月23日嘉市財土字第1100651544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