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鑑於淨零產業轉型轉廢為能策略,各部會逐步推動生質燃料、固體再生燃料(SRF)及廢棄物再利用燃料等替代燃 煤應用政策,為跨部會接軌政策並避免其衍生空氣污染問題,有必要強化源頭成分標準及污染防制工作,本次修正重 點說明如下: (一)增列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為本標準之授權依據,新增各類燃料應採行之防制設備規定,並將名稱修正為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成分及防制設施管制標準」。 (二)配合各部會名稱修訂,修正初級固體生質燃料為固態生質燃料、增訂固體再生燃料及修正廢棄物再利用燃料定義 ,以提供一致名稱適用。 (三)新增固態生質燃料、固體再生燃料、廢棄物再利用燃料各類別成分標準規範。 (四)考量主管機關實務查核應用,簡化混燒比例計算公式,以重量比例計算之。 (五)新增以分類方式管理固體再生燃料、廢棄物再利用燃料應具備之設施及應採行之防制設施,並給予既存污染源可 提交空氣防制計畫申請及展延改善期限。 二、旨揭發布資料(含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請逕至本部網站法規命令專區自行下載參閱,另本部刻正訂定 固體再生燃料(SRF)相關管理辦法,相關發布情形請持續關注本部網站法规命令專區, 網址:https://docmeet.moenv.gov.tw/IFDEWebBBS_MOENV/。
嘉義市政府
(一) 檢送「嘉義市重點能源用戶溫室氣體盤查及執行規定」,自即日起生效,請協助轉知所轄會員知悉,請查照。 (二)說明:依據本府114年11月27日府授環綜字第1145106111號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