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財政部110年6月15日台財促字第11025514840號書函辦理。

二.所管促參案件如符合旨揭資格者,請轉知民間機構按經濟部函提出申請。

三.檢附財政部110年6月15日台財促字第11025514840號書函及經濟部110年6月8日經商字第11000616450號函各1份。

具會館住宿性質設施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納入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衝擊產業事業紓困及振興範圍

商業服務業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之艱困事業營業衝擊補貼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