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24條及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辦理。
二、旨揭計劃獎勵對象:
(一)義務進用機關(構):為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4條、第5條及第12條
規定應進用原住民族之單位,應符合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第4條獎勵基
準,及第5條進用原住民族人數之計算基準,始得獎勵,並由本會主動篩選主
動通知獲獎,免於申請。
(二)非義務進用機關(構):為未具用原住民族義務,進用原住民族人數須達國內
員工總人數1%,並符合超額進用原住民族獎勵辦法第4條獎勵基準,及第5條進
用原住民族人數之計算基準,始得獎勵;另請於即日起至114年5月12日止(郵
戳為憑)檢附相關文件郵寄至本會提出申請。
三、計劃電子檔請於本會官網「業務專區/各處業務/社會福利/就業服務/超額進用原住
民族獎勵辦法專區」下載(https://www.cip.gov.tw)。
嘉義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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