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預訂於111年12月12日進行水汙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之許可申請、定檢申報、預申報等功能轉移作業,請業者配合辦理。

2022 年 12 月 5 日

一、本署「水汙染源管制資料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水系統)自107年起推動系統改版作業,本(111)年持續精進相關功能,規劃將水系統許可       申請、定檢申報、預申報等功能移轉至「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管理系統」(以下簡稱新版水系統),並預計於111年12月12日上線。     因應上開系統功能移轉作業,為確保資料正確性,水系統、新版水系統將於111年12月9日(五)至111年12月12日(一)暫停服務。

 二、本次水系統改版後相關功能調整,許可申請部分包含新增批次上傳、變更內容對照,以利事業比對許可變更內容,依事業申請對象、類別或文件顯示應填報表單、強化系統輔助檢查、整併送件及資訊公開作業流程等;定檢申報部分增加批次上傳、依事業申請對象、類別或文件顯示應填報表單,增加申報內容檢核等;預申報部分強化法規說明、檢測項目申報檢核等。各項功能詳細調整內容、功能操作說明資料可至新版水系統(路徑:服務>資 訊 公 布 >檔 案 下 載 ) 或 至 網址 :https://wpmis.epa.gov.tw/wpmis/Open-FileDownload.aspx查詢及下載。

 三、新版水系統上述功能上線後,舊系統將不再提供案件申請等功能服務。另新版水系統增加送件前資料防呆檢核功能,如有已在舊系統登錄資料的案件,但尚未送件申請,需通過送件前檢查,如未通過,請依照系統指示補齊相關資料。上述功能上線後,111年12月9日前於舊系統建立、編輯的案件資料、案件狀態,會一併同步轉移到新版水系統,可於新版水系統延續相關資料申請及編輯等工作。

四、另本署預訂於112年2月6日更新EMS(環境保護許可管理資訊系統)之「水污系統」連結,業者端登入後將直接導向新版水系統網站,系統將於112年2月3日(五)至112年2月6日(一)暫停服務,亦請各使用者及早因應。

五、系統功能移轉及操作相關問題,請洽詢環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聯絡電話:(02)2778-8500分機331顏笠安先生、分機314陳佩文小姐,或分機322林佳玉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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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聯旭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業經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請查照

說明: 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連續自動監測設施管理辦法下簡稱CEMS管理辦法)自92年12月3日發布施行後,歷經2次修正。 本次修正係持續提升粒狀污染物排放管制、強化防弊查核措施、精簡管制措施及提升作業彈性為管制修正重點,同時配合 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公告修正,新增粒狀物重量濃度監測項目與管制規範, 俾使整體監測管制作業順利執行與管理制度更臻完善,爰修正本辦法,其修正要點如下:...

環境部檢送「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汙染源」業經公告修正,茲檢送公告影本、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公告對照表、修正後公告,請查照。

說明: 一、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以下簡稱本公告)自92年12月3日訂定後, 歷經2次修正,為持續擴大監控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即時排放狀況,提升固定污染源监控管制量能, 新增第六批公私場所應設置連續自動監測設施及與主管機關連線之固定污染源,針對使用固體燃料之大型污染源增 訂應監測粒狀污染物重量濃度,及各批次管制對象可自行申請設置粒狀污染物重量濃度監測項目取代粒狀污染物不 透光率監測項目之彈性規定,以鼓勵公私場所自主提升粒狀污染物監測管理,並納入針對使用資環燃料之污染源、...

環境部檢送「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及成分標準」業經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成份及防制設施管制標準」,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一、鑑於淨零產業轉型轉廢為能策略,各部會逐步推動生質燃料、固體再生燃料(SRF)及廢棄物再利用燃料等替代燃 煤應用政策,為跨部會接軌政策並避免其衍生空氣污染問題,有必要強化源頭成分標準及污染防制工作,本次修正重 點說明如下: (一)增列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第2項為本標準之授權依據,新增各類燃料應採行之防制設備規定,並將名稱修正為 「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燃料混燒比例成分及防制設施管制標準」。 (二)配合各部會名稱修訂,修正初級固體生質燃料為固態生質燃料、增訂固體再生燃料及修正廢棄物再利用燃料定義 ,以提供一致名稱適用。...

環境部檢送「鍋爐空氣污染排放標準」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

一、由於各界關注固體再生燃料(SRF)及廢棄物再利用燃料使用衍生空氣污染(如戴奧辛/重金屬)、健康風險等議題,且經參照國際管制規範並考量現行防制技術可行性、健康風險評估合理性,為降低空氣污染排放,確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本次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針對使用固態生質燃料、SRF及廢棄物再利用燃料之鍋爐,增訂戴奧辛及重金屬排放標準及應實施戴奧辛排氣含氧百分率效正參考基準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