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量各物質因管理目的不同,須標示不同警語、補充訊息,爰規定其警語或補充訊息應依「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

       事項」「列管關注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等個別公告規定內容為之。

二、新增容器、包裝最小標示尺寸規範。

三、因應容器、包裝標示規定修正,給予施行緩衝期。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