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汙染源空氣汙染物排放標準」第3條、第5條、第8條及第2條附表1、附表2業經本署於110年6月29日以
環署空字第1101079351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
如以下說明。
一.為避免「固定汙染源有害空氣汙染物排放標準」與「固定汙染源空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有重複管制,且標準
不一致之情形,爱刪除重複管制之有害空氣汙染物種類,依法製作業體例酌做文字、格式調整。
二.旨揭修正發布資料(含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請逕至本署主管法規系統網站最新訊息區下載參閱
網址:http://oaout.epa.gov.tw/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