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貸款總額度由新臺幣2000億元調升至新臺幣3000億元,修正規定第2點。
(二)修正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行動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之申請期間自110年12月31日延長至113年12月31日,
以及明定旨揭要點所定貸款對象於111年1月1日至113年12月31日間向投資臺灣事務所提出本方案之申
請者,至遲應於114年12月31日以前向承貸行提出貸款申請,惟如核貸金額累積達新臺幣3000億元時,
承貸銀行應停止受理貸款申請,修正規定第13點。
(三).檢附修正「中小企業加速投資貸款要點」第2點、第13點、修正總說明、修正對照表及發布令。
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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