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貸款對象
依法辦理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登記或立案未滿五年之事業,符合下列條件者,得以負責人或事業體名義,擇一提出申貸;如事業體負責人非我國設有戶籍國民,應以事業體名義申貸:
(一)負責人須年滿二十歲至四十五歲。
(二)負責人為我國設有戶籍國民者,應於三年內受過政府認可之單位開辦創業輔導相關課程至少二十小時或取得二
學分證明;負責人非我國設有戶籍國民者,應持有我國政府核發之創業家簽證、就業金卡或有效居留證。
(三)以負責人名義申貸者,負責人之出資額應占該事業體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屬立案事業無出資額登記者不受此限。
經濟部為協助受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影響之受災中小事業,減融資協輕業者災害貸款利息負擔,以利儘速恢復營運,檢送「經濟部受災處利息補貼加碼要點」適用對向等公告影本,並自中華民國114年9月24日生效,轉知會員。
說明: 依據「經濟部受災融資協處利息補貼加碼要點」第4點及第7點辦理。 網址: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