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1年4月7日發就字第1113501194號辦理。
二.就業服務法自107年11月28日修正公布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提供職缺
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4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三.為落實立法目的以維護求職者權益,針對薪資揭示有違法之虞或薪資揭示範圍顯有過大之雇主,加強個別
宣導本法第5條第2項第6條規定調整揭示之薪資範圍。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規定者,依第67條
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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