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1年2月8日勞職綜1字第1111004921號函辦理。

二.旨揭補課原則及課程對照表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已公布於「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資訊網」{下載路徑: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資訊網網站首頁https://trains.osha.gov.tw/–>常用法令–>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含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甲級鍋爐操作人員及急救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補課原則},惠請自行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