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經111年5月11日中二字第11130039300號書函辦理。

二.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函送「市售電熱毯品質安全檢測及標示查核報告」案之標示違規內容多為「未於商品本體標示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商品標示多種規格,未勾選選用之規格」、「未以正體中文標示應標示事項」、「未標示進口商、地址及電話」等。

三.請貴會向所屬會員業者(包含製造商、進口商及販售業者)宣導,電熱毯商品之標示應避免上述違規態樣,並應以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規格正確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