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11年1月14日勞職綜1字第1101034157號函辦理。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等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於2年內已受相同種類之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相同,

     且有證明者,得抵充之,並自111年1月7日施行。

三.有關旨揭課程抵充表之電子檔,請逕上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官網(http://www.osha.gov.tw/)或職業安全衛生

     教育訓練資訊網常用法令資訊(http://trains.osha.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