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疫情指揮中心110年5月19日記者會宣布,全國提升疫情至第三級警戒,
僅須保留維生、秩序維持、必要性服務、醫療及公務所需,其他營業及公共場域全部必須關閉。
2.違反本公告者,本府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1.中央疫情指揮中心110年5月19日記者會宣布,全國提升疫情至第三級警戒,
僅須保留維生、秩序維持、必要性服務、醫療及公務所需,其他營業及公共場域全部必須關閉。
2.違反本公告者,本府得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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